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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型企业优惠政策百问百答 — 关于融资方面的政策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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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型企业优惠政策百问百答

 

关于融资方面的政策


1.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基金有什么政策?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约定将60%以上资金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创业企业的,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可降低至3000万元,投资期限可延长至7年。(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省,所需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由相关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企业申报并负责解释。)

2.债券融资奖励扶持有哪些政策?

落实债券融资奖励扶持政策,2017年至2019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和中介机构,按照债券融资方式及融资金额给予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3.湖北省重大产业基金有哪些政策?

改进和完善80亿元省重大产业基金管理,调整支持方向,相关市州县可将省切块下达的重大产业基金用于参股注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同股同利、红利增股,壮大政府性担保机构实力。继续对大别山革命老区和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支持,省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县(市、区)专项借款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专项借款10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担保集团,构建区域性担保合作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建立资本市场股权融资长效机制。(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保险有哪些政策?

支持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保险。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差额部分由省财政给予补贴。探索开展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试点,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装备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试行由省财政与市州县财政各按50%给予保费补贴。(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有哪些政策?

整合设立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5亿元,采取财政贴息、奖补等方式,支持传统产业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产品升级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按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对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购置生产性设备的给予适当补助。(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对获得国家“中国制造2025”重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且未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从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区域“双创”示范基地称号的,通过省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予以适当奖励扶持。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6.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有哪些政策?

对管理超过5亿元资本规模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从投资营运年度起,前3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

7.宜昌市的财政科技创新贷是什么?

“财政科技创新贷”是市财政、科技部门为缓解宜昌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通过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携手合作银行推出的科技贷款新产品。

财政科技创新贷单笔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下,贷款期限为一年。

“财政科技创新贷”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贷款必须符合风险管理要求,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分别与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合作银行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反馈“财政科技创新贷”信贷投放、管理和回收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编制贷款风险补偿金预算,按协议约定存款数额存入合作银行,会同市科技局对“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发放进行确认,对贷款产生的风险损失按协议予以补偿。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支持企业名录库》,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并及时提供给合作银行,统筹协调企业贷款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对银行拟贷项目进行确认。

8.宜昌市的财政科技创新贷申报条件是什么?

财政科技创新贷支持在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登记注册、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

2)已列入市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长(试点)工程的企业;

3)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或获得省级科技成果的中小企业。

4)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中小企业,或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9.宜昌市的财政科技创新贷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企业申请“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前,应在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银行中自主选定合作银行,并征得合作银行同意。

“财政科技创新贷”实行随时申请,及时受理制度。由辖区区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受理。

企业申请时,须向合作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基础资料、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各一份。

企业在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一份材料备案。

合作银行应对列入《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支持企业名录库》的企业贷款申请予以受理,并对所申请的项目独立进行尽职调查、贷款审批,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企业无抵押实物资产或抵押实物资产不足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可与银行商定通过科技担保、保证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贷款。市财政局对通过科技担保或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或保险费补贴。

合作银行对属于《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支持企业名录库》的企业,且通过审贷程序的拟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贷款协议复印件2份。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提交的贷款确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在《宜昌市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确认申请表》签字盖章,合作银行凭其发放“财政科技创新贷”贷款。

10.宜昌市“科技创新贷”有哪些政策?

《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30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宜办发[2019]17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含各县市区),科技金融投入由市(区)、县(市)按财政管理体制分担。

1)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贷”提供融资担保的风险代偿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30%;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专利质押或信用贷款提供担保的风险代偿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对企业按照担保费率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2)保险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贷”保证保险的,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40%风险代偿损失;企业偿还“科技创新贷”贷款后,对企业按照保险费率给予50%的保费补贴。

3)对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投资我市初创期企业一年后出现损失的创投机构,可按其损失额的30%进行风险补贴,对单个投资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投资机构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企业获得国家、省科技项目基金支持的,市级给予50%的配套经费支持。

11.我市注册上市企业有哪些政策奖励?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31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

1)注册在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H股改制上市,由市级财政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注册在县市(含夷陵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其他经营主体在我市,并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且所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市外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香港H股上市公司、其他境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视同市内企业首发上市,按照注册地及所属资本市场不同,给予400万元或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2)注册在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H股改制上市,由市级财政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注册在县市(含夷陵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其他经营主体在我市,并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且所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我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市外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香港H股上市公司、其他境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视同市内企业首发上市,按照注册地及所属资本市场不同,给予400万元或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3)注册在我市城区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由市级财政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补助;正式挂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当年实现股权融资的,再奖励100万元。注册在县市的企业,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针对正式挂牌、当年实现股权融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市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视同市内企业挂牌,按照注册地不同,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与非挂牌企业上市享受同等奖补政策。

4)市内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70%以上用于我市募投项目的,由市级财政按募集资金规模的5‰给予补助,单个上市公司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由市级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5)对在我市城区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由在宜银行进行托管,且在本市投资1家以上企业的,市级财政按其实收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该企业或其托管公司一次性落户奖励(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除外)。

6)对在我市城区注册设立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或其专业子公司,且由在宜银行进行资本托管的,由市级财政按公司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注册在我市的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由市级财政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5‰给予租赁企业补贴,单笔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7)对于在宜新设证券、期货等市级分公司,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在城区新设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以及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奖励10万元。根据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上市成功率、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综合信息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每年择优表彰,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被列为“金种子”、“银种子”等省级上市后备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或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宜昌市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有哪些政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71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             

1)2018年全市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力争提高2个百分点,工业贷款占比力争提高3个百分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乃独技改贷款、工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总贷款增速。

2)规范发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

13.民营及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中心有什么政策?

市财政分期筹措10亿元设立民营及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中心,缓解企业贴现难、贴现贵。用好用活市县两级10亿元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帮助企业实现信贷周转、化解“三角债”。优化财政性资金存款办法,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发挥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整合5亿元以上资金助力民营及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帮助上市公司争取省级纾困基金。(政策来源:《关于更大力度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19〕2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

14.国家最新的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融资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指出:(1)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2)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3)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4)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已批准民营银行的筹建工作,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稳妥推进民营银行发展,成熟一家、设立一家。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5)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6)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范围,进一步简化程序,合理扩大企业发行外债规模,放宽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的比例,降低汇兑成本和汇率波动影响。

15.宜昌市为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问题有什么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8号)规定:(1)大力发展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围绕上述发展目标,通过向省财政争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国有企业参股等方式,把现有的11家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成为实力较强、主业突出、经营规范、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2)补助担保费。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贷款担保的,可在实现成本覆盖的前提下进行适当收费,并由同级财政对信誉良好、按时还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助。(3)分担代偿风险补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贷款担保的,应严格控制代偿损失,不得向淘汰类、去产能项目提供贷款担保,要优先投向符合地方发展规划的鼓励类项目。对出现的代偿损失,除合作银行按约定承担以外,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从按政策规定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中予以弥补,不够部分,各级财政按相关规定,按不低于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年末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余额1%的比例,通过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或者调整本级支持企业发展财政资金投向等形式,建立政府担保风险补偿金,用于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担保贷款政府应承担的风险补偿。(4)协助担保机构选择合作银行。政府引导合作银行放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担保贷款5~10倍;合作银行对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发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内,如上浮则上浮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发生代偿损失时,合作银行承担代偿损失不少于10%。通过政银担合作,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分担融资风险。(5)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研究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推进队伍建设。

16.宜昌市为降低融资负担有哪些政策?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4)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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