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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型企业优惠政策百问百答 — 关于财政扶持方面的优惠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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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型企业优惠政策百问百答

 

关于财政扶持方面的优惠


1.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政策是什么?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规定: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

1)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2)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3)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 的股权。

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

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权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有效期。

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有效期过后,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自动失效。

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二)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2.对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企业梯级培育有什么奖励政策?

建立完善企业梯级培育机制,对首次进规、进限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限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本地民营建筑企业发展,对获得“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每年对重点企业总部予以奖励。对新引进总部和重大项目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政策来源:《关于更大力度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19〕2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

3.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有什么扶持政策?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宜办发[2019]17号规定: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二)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订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约定将60%以上资金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创业企业的,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可降低至3000万元,投资期限可延长至7年。

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对孵化器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安排。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建成投入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孵化种子资金,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对风险投资机构和孵化种子资金,按其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贴,对单个机构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绩效。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对于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在孵期间或者经孵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对相应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新纳入国家、省级支持的孵化器项目按照上级支持金额的5%至1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在省级财政补贴50%的基础上,市级配套50%。

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积极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宜昌市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资金支持,并根据其服务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在省级财政补贴50%的基础上,市级配套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快建设一批模式新颖、服务专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企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企业引进国家“千人计划”(正式聘用)人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正式聘用)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或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企业建有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的,可以申报省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支持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对省内企业委托给在鄂高校的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省内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与合作。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企业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按企业实际购入或建设装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有哪些政策?

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牵头组建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分别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和500万元。(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5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5.创新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政策?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16号)规定:

1)创新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每年拿出5亿元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各市(州),与银行贷款结合使用。各市、州、县政府要安排相应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湖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完工且经经信、发改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技改项目地方新增财力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省财政统筹安排7亿元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贴息、隐形冠军培育、沿江化工企业搬改、重大试点示范等。

2)对评为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评为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哪些政策?

1)市政府设立1亿元以上的市级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中心城区(不含夷陵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成后,有银行贷款的,按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银行贷款实际技术改造投入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没有银行贷款的,按购买生产性设备金额的10%给予补助;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3年内实际支付的租金视同银行贷款利息,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用于技术改造,3年内实际支付的债券利息视同银行贷款利息,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深化工业技术改造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8〕4号 ),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

2)积极争取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由经信部门联合贷款银行向省级经信部门申请贴息。同时,市、县两级财政设立技改专项贴息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技改贴息,市级资金对企业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贷款贴息(单笔年度贴息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配合推进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试点,对首批次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在省财政给予50%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政策来源:《关于金融支持工业技改的若干意见》(宜府办发〔2018〕58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

3)积极争取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由经信部门联合贷款银行向省级经信部门申请贴息。同时,市、县两级财政设立技改专项贴息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技改贴息,市级资金对企业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贷款贴息(单笔年度贴息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配合推进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试点,对首批次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在省财政给予50%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政策来源:《关于金融支持工业技改的若干意见》(宜府办发〔2018〕58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

7.化工产业磷石膏综合利用补助资金有什么政策?

1)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化工产业磷石膏综合利用补助资金,有工业副产磷石膏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利用我市磷石膏资源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工业产品的企业,按实际消纳磷石膏量(干基)给予补助。副产磷石膏的县市区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对跨县市区域综合利用的,由磷石膏来源地属地政府配套补助。鼓励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由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各类相关专业展会,由同级政府按展位费的10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政策来源:《关于促进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意见》(宜府办发〔2018〕40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有工业副产磷石膏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

2)对于生产砖瓦、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磷石膏改性球、磷石膏粉、磷石膏晶须等产品,其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包括全部或部分磷石膏在内)的企业,以及生产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其他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废渣(包括全部或部分磷石膏在内)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对于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磷石膏在内)生产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对于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政策来源:《关于促进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意见》(宜府办发〔2018〕40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有工业副产磷石膏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

3)支持市级化工固废循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促进黑磷产业链、磷石膏和磷尾矿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对获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鼓励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开展低成本、高性能、环保型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试验与推广。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磷化工企业清洁生产项目全部纳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对符合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投资补贴。(政策来源:《关于促进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意见》(宜府办发〔2018〕40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有工业副产磷石膏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

8.宜昌市化工企业搬迁入园配套政策

1)鼓励入园企业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短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可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实行土地出让价格优惠。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入园项目,按照园区土地综合成本价供地。

2)搬迁入园企业不征收原用能权有偿使用费,新增用能权有偿使用费减半征收。

3)市级安排10亿元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全市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市级财政安排5亿元的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基金,用于搬迁入园项目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奖励等。鼓励化工企业发行债券用于搬迁和转型升级,债券发行成功后,市级给予200万元奖励。提前完成搬迁的企业,优先安排产业发展调度资金。

4)鼓励化工企业之间开展合成氨、磷铵、湿法磷酸、黄磷、大宗复合肥产能交易,提高产业集中度。企业双方协商产能交易价格,交易成功后,市级财政按照每吨10元、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交易双方予以奖励。

5)搬迁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搬迁或提前搬迁的,正式投产后5年内,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由分享税收相关政府按照享受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责兑现。

6)搬迁企业提前完成搬迁的,项目建设期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飞入地”政府全额补助。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的企业,其项目建设水、电、气工程安装费给予一定优惠,水、电、气价格参照大户标准执行。

(政策来源:《宜昌市化工企业搬迁入园配套政策》(宜办发〔2018〕29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

9.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有什么奖励?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50万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对在境外使用3年以上的境外注册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补贴1万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件补贴1000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地区)补贴2000元。(政策来源:《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47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

10.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有哪些政策?

钢铁、水泥、电解铝、化工、平板玻璃、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按基准价的100%收取。搬迁进入化工“优化提升区”企业新增能耗按基准价的50%收取。高新技术项目经审核认定后,免费取得用能权。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免费取得用能权。其他项目按基准价的50%收取。(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0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

11.宜昌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哪些政策?

1)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标准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2)按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3)按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按10%执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领预售许可证。

4)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按15%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年限的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政策来源:《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文〔2017〕19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

12.湖北省对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有哪些政策?

1)改革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对于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研发项目经费,高校院所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2)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比重。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3)实行高校院所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将任省内企业技术职务经历作为高校院所理、工、农、管学科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在任现职期间到省内企业或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累计服务满一年的,予以优先评聘。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时,其主持研发的技术在省内企业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对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4)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到省内企业兼职从事研发活动,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5)鼓励高校大力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省政府相关部门分配高校财政资金时,应参考高校承接省内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及其经费收入、完成成果情况。对承担有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省级科技部门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至10%给予科技项目奖励支持,省级教育部门相应提高生均经费拨款系数。

6)积极落实技术性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积极支持、引导高校为省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7)从简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研发项目费用付款凭证,落实国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

8)营造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总结和推广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省内企业、促进产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全社会积极宣传。

13.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补贴是什么政策?

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补贴工作原则上面向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开展。

湖北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孵化器在孵企业在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研发创新活动中,使用仪器网入网科学仪器设备(非本单位)开展检验检测的,可申请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费补贴(以下简称“研发测试补贴”)

研发测试补贴经费及工作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中科技条件专项资金。省科技厅每年根据上一年度补贴额度的实际情况,编制当年的经费预算。

研发测试补贴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发生的研发测试费进行补贴。

企业在使用仪器网中湖北省内资源开展的研发测试工作,原则上按照最后核定金额的30%进行补贴。

14.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补贴申报的流程是什么?

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费用补贴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按照如下工作流程申报研发测试补贴:(1)准备材料。企业根据省科技厅每年初发布的研发测试补贴工作通知要求,按时提交完整、规范、真实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补贴申报表、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预算文件、项目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过程中的在外检测(非同一法人单位)开具的检测费用发票和其他可说明测试内容、用途等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不予受理。(2)签字盖章。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本单位签字盖章,孵化器在孵企业的申报材料由本单位和孵化器管理部门签字盖章。(3)在线填报。申报企业登录仪器网,上传《湖北省企业研发测试补贴申请表》并提交。(4)材料报送。网上形式审核通过后,由专业服务机构通知企业报送申报材料的纸质版。

15.关于研发平台的政策奖励有哪些?

1)湖北省鼓励企业积极使用湖北省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简称“仪器网”)入网科学仪器设备,企业在使用仪器网中湖北省内资源开展的研发测试工作,原则上按照最后核定金额的30%进行补贴。

2)从2013年起,宜昌市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20万、10万元奖励。

3)宜昌市支持有条件的创新成长工程试点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立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对获得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的试点企业给予5-10%配套资金支持。    

4)高新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高新区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高新区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高新区对新认定的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高新区对新组建的创新平台(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经高新区认定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16.湖北省工程中心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5〕4号)规定,湖北省工程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企业类(1)工程中心的研发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所占比例不低于30%。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工程中心,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5人。(2)所依托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农业领域2亿元以上),且前3年研发投入经费年均不低于1500万元,农业、社会发展领域不低于500万元。(3)工程中心近3年与上下游企业有合作或委托研发项目。(4)工程中心近3年至少有1项新产品实现销售,高新技术领域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省级备案登记的高新技术产品。(5)工程中心近3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成果4项以上,其中自主完成的不少于1项。知识产权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类别,但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二)高校类(1)依托的学科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者特色学科,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2)拥有固定研发人员30人以上(不包含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20人以上。(3)近3年累计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10项,或省内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达500万元,或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入账金额不低于300万元。(4)近3年累计向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3项。(5)近3年自主获得的的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6项。

17.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需要哪些条件?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5]5号)规定,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须满足下列条件:1、实验室定位清晰,科学问题凝炼准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2、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发展。(1)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近三年应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3项以上,被SCI/SSCI和 EI收录论文数量达到5篇以上,申请专利5项以上,其中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至少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2)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重点实验室:除满足条件(1)外,其依托单位应是三级甲等医院。(3)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具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在本行业有代表性,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或者年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近三年累计获得专利授权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达到5项以上。3、有高水平研究团队,至少拥有30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员。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有本研究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获得过省级以上人才计划支持。4、学术委员会由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5、具备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重点实验室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6、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的场地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有清晰边界;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7、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8、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在经费、人才、运行等方面提供保障,近两年经费投入每年不少于50万元。

18.湖北省成果转化中介机构补贴有哪些政策?

《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15]2号)规定补贴标准:

省科技厅不定期发布经专家审核评估并标定推广补贴定价的重大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各中介机构按科技厅发布的重大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组织对接。省科技厅对促成技术成功转化的中介机构按项目挂牌推广定价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低5万元、最高20万元。

对中介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所获收入1: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七条所获补贴不与本条重复计算。

对中介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科技成果二次开发并成功转化的,按其投入金额的20%给予中介机构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中介机构自主购买科技成果进行熟化并实现成功转化的,按其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定方法另行制定),对年度绩效评价居前十位的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补贴。

对中介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推介会、拍卖会、对接会,技术经纪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培训等活动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中介机构促成的同一个项目在同一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单个中介机构补贴第七条、第十二条单独计算;第八条到第十一条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获省科技厅其它计划支持范围的中介机构不重复补贴。

19.科技创新平台有哪些经费补助?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规上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企业牵头新组建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和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争规上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50%,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企业实现全覆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领军型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支持机制,力争“瞪羚”企业达到1000家,年产值过百亿元的领军型科技企业达到10家、年产值过千亿元的领军性科技企业2家以上。(政策来源:《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省)

20.民营企业重大技改有哪些补贴政策?

支持民营企业重大技改,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有银行贷款的,按项目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50%给予补贴;没有银行贷款的,按购置生产性设备实际支付金额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上限为300万元,对城区企业给予市级配套补贴。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牵头新组建或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至100万元、30至5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成长工程的企业向上争取科技项目经费给予50%的配套支持。对当年新增建成投入营运的孵化(加速)器,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孵化(加速)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产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政策来源:《关于更大力度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19〕2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

21.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有哪些?

1、宜昌市鼓励支持建设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技术转移机构年度累计促成技术交易额在100万-1000万元的,经认定按实际交易的1%给予奖励;技术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

2、高新区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对年度被评为高新区优秀科技中介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高新区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于签订正式服务合同、完成合同服务内容并获得相关认定、认证或立项的每项服务,按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2.湖北省对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优惠有哪些?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 64号)规定:(1)实行创业成本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的企业,一定时期内予以房租、水电、宽带接入等费用补贴,减轻初创期企业负担。(2)实行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 年内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向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3)实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4)全面落实企业创新创业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加快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5)全面落实创业带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湖北省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6)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湖北省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人员和研发团队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的暂不征税,在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和获得分红时征收个人所得税。(7)全面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釆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殷杈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3.我市对于工业项目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关于进一步加大产业政策扶持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5〕22号规定:工业项目,对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分建设期、投产期进行产业扶持。

建设期项目补助:(1)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及以上、2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时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至12%给予补助;(2)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3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时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至10%给予补助;(3)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时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至6%给予补助。与项目所在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签订产业扶持政策协议的项目,不再享受建设期项目补助。投产后2-5年内的技改项目按项目对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的50%至100%给予补助。

24.宜昌市对于名牌创建有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规定名牌创建有范围和标准是:(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50万元。(2)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件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获多项称号的,只奖励1项。(3)获得境外企业注册商标的,每件奖励10万元。(4)获得中华老字号的,奖励10万元。(5)获得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50万元。

25.宜昌市对于各项标准的奖励政策是什么?

《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规定有关标准的奖励是:(1)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对产品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产品标准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按照产品标准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2)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按照主导制(修)订标准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3)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6.发挥创投或“种子基金”作用的产业基金有哪几种方式?

《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指出:产业基金采取一次性投入和滚动使用两种方式,发挥创投或“种子基金”作用。

一次性投入的方式主要包括:(1)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处于初创期或招商引资初期且自有资金投入较多的企业(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核定,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2)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大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项目)。贷款贴息年限和额度根据银行承诺的贷款总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核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3)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投资规模较大、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由双方签订优惠扶持政策协议,采取先预借后清算的方式,对于完成协议实施目标的,按照权责同步对等的原则落实兑现扶持资金和奖励。

滚动使用的方式包括:(1)短期调度。主要用于缓解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成长性企业或重点龙头骨干企业(项目)短期流动资金不足。实行年初调出、年底收回。为确保资金按时收回,产业基金与借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信用管理、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2)阶段参股。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清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向,对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初创型,有望形成行业龙头带动效应的企业。产业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25%,额度不低于500万元,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除普通参股方式外,鼓励采取协议固定收益优先股、跟进风险投资基金联合投资等新的参股方式,作为“种子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阶段参股达到协议目标后尽快退出,原则上持股不超过3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7.宜昌市对于引导、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共建研发机构,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进科技协同创新有哪些奖励政策?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15〕8号规定:引导、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共建研发机构,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8.宜昌市是怎样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阶段参股等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的?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15〕8号规定: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阶段参股等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新购关键设备属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按项目关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落实知识产权投融资、出资入股的有关政策,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患50%,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民营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参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创新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民营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入库税收分别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首次被评为湖北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

29.为民营企业发展,宜昌市鼓励银行贴近市场创新符合民营企业特点和需要的金融产品有哪些政策?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发〔2015〕8号规定:鼓励银行贴近市场创新符合民营企业特点和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银行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投放额度,对其贷款总量及增量等按《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银行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宜市财规[2014]15号)量化考核执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据其向中小企业、涉农(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职业经纪人)年度贷款总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新增2000万元,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成功的民营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的1‰给予经费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企业债券获得融资超过1忆元的民营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融资额度贴息1个百分点。对于在境内外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且税收在市本级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补助200万元;税收在县市(含夷陵区)的企业,由市财政补助100万元。对选择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其税收在市本级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备案后,市财政给予补助30万元;挂牌上市后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在本市投资项目的,再补助50万元。

30.宜昌市关于支持高校产学研合作有哪些奖励政策措施?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宜办发[2019]17号)规定: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经费,经认定后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按国家、省级项目支持资金的5%至10%给予企业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1.宜昌市关于支持企业承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有哪些奖励政策措施?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宜办发[2019]17号)规定: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提升科技创新质量。鼓励在宜昌实施完成重大创新成果申报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突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等额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2.宜昌市对于企业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有哪些奖励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7号)规定: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批国家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加入国家级战略联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加入省级战略联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3.宜昌市对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哪些奖励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7号)规定:鼓励支持建设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技术转移机构年度累计促成技术交易额在100万~1000万元的,经认定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技术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

34.宜昌市对于知识产权的奖励政策有哪些?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宜办发[2019]17号)规定:

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授权的国际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本市专利权人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给予配套奖励。对获评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评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推动优势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对于完成贯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子10万元补贴。对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较高科技含量并积极实施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产业化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5.宜昌市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政策支持?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宜办发[2019]17号)规定:

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经费,经认定后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按国家、省级项目支持资金的5%至10%给予企业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在宜昌实施完成重大创新成果申报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突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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