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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型企业优惠政策百问百答 — 关于人才方面的政策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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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型企业优惠政策百问百答

 

关于人才方面的政策


1.湖北省级认定的产业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有什么政策补贴?

对省级认定的产业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直接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奖励补贴。(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5号),政策执行层面:湖北)

对新引进的人才创业项目,根据人才、项目层次,分A、B、C三类,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项目落户地可给予适当配套。对经批准新引进到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合同(协议)的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一次性发放3万元生活补助。对经国家、省外专局批准实施的外国专家项目,对引进单位、基地予以3万元资助。对柔性引进的带技术成果并在宜昌实施转化、持续培育新兴产业的高层次专家,提供一套人才公寓,在创业期(服务期)内一直享有居住权。柔性引才项目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经申报核准,对柔性引进人才给予其薪酬总额(工资所得)或单个项目报酬的20%、最高10万元的补助。(政策来源:《关于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打造长江中上游区域性创新创业中心城市的意见》(宜发〔2017〕18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

2.对宜昌市企事业单位牵头获得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政策有哪些?

对由我市企事业单位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组织“三峡人才双创团队”评选,对入选双创团队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三年建设期后组织考评,对绩效显著的创新创业团队另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在全市各类人才中确定若干名宜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各奖励10万元。(政策来源:《关于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打造长江中上游区域性创新创业中心城市的意见》(宜发〔2017〕18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

3.国家、湖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有什么奖励政策?

对为我市引进落户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及相应层次人才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10万元的引才奖励。对为我市引进落户其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每人次1至5万元引才奖励。对引才工作成效突出的个人和其他组织奖励10万元。(政策来源:《关于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打造长江中上游区域性创新创业中心城市的意见》(宜发〔2017〕18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宜办发[2019]17号)规定:支持企业集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领军人オ,对新引进的人才创业项目,根据人才、项目层次,分A、B、C三类,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项目落地可给予适当配套。(责任单位:市委人オ办)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宜办发[2019]17号)规定:创新人才引进方式路径。实施柔性引才项目,柔性引进人才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经申报核准后,对柔性引进人才给予其薪酬总额(工资所得)或单个项目报醐20%、最高1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

4.“万人计划”申报人需要符合的条件?

 申报人要符合《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国际国内较高学术成就,具有较好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社会影响;(4)申报人具有中国国籍,申报截止日期前在国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在聘青年人才;(5)申报人年龄限定为35周岁以下,女性37周岁以下(计算时间均截至2015年1月1日)。男性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女性197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6)一般应获博士学位。

申报人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国家“万人计划”其他类别的项目。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在本计划支持之列。

参评过青年拔尖人才但未入选者,申报时应有新成果新成就。同一申报人申报计划不得超过2次。

5.“百人计划”申报人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科技创新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类项目。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1年5月1日后出生),具备以下条件的,年龄可放宽到60周岁(1956年5月1日后出生):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全职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过教授、企业高级职务或相当职级及以上职务(如果取得的专利或科研成果为国内紧缺或可填补省内空白,或者是能促进我省某项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其海外全职工作时间放宽到5年、担任职务放宽到副教授、企业中级职务或相当职级的职务);

2)具有海外知名高校(见说明1,下同)或海外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博士学位或在国内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3年及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不包括在国内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保留职位且领取薪酬的海外工作经历);

3)应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见说明2,下同)或海外高校世界一流学科院系担任过副教授或相当职级及以上职务(全职教学或科研职位),或在世界500强或其他国际知名企业及其研发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见说明3,下同);

4)具有国内外一流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近5年在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见说明4);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科技奖项(见说明5);在海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5)在2013年5月1日后到鄂工作(服务),且2016年7月30日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引进后在鄂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

6)连续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

(二)科技创新人才-企业类项目。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1年5月1日后出生),具备以下条件的,年龄可放宽到60周岁(1956年5月1日后出生):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全职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过教授、企业高级职务或相当职级及以上职务(如果取得的专利或科研成果为国内紧缺或可填补省内空白,或者是能促进我省某项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其海外全职工作时间放宽到5年、担任职务放宽到副教授、企业中级职务或相当职级的职务);

2.具有海外知名高校或海外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博士学位或在国内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3年及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不包括在国内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保留职位且领取薪酬的海外工作经历);

3.应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海外高校世界一流学科院系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级及以上职务(全职教学或科研职位),或在世界500强或其他国际知名企业及其研发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

4.具备较高创新能力,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了产品开发、技术升级、工艺革新等关键技能;

5.在2013年5月1日后到鄂工作(服务),且2016年7月30日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引进后在鄂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

6.连续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

7.申报人所在企业需是在鄂的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金融创新人才—高校类项目。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1年5月1日后出生);

2.具有海外知名高校金融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3.具有连续3年及以上海外从事金融研究或金融管理方面的工作经历(不包括在国内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保留职位且领取薪酬的海外工作经历);

4.具有海外知名高校、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机构或知名金融机构(说明8)全职任职经历或兼任过相当于副教授、机构中层及以上职级的职务,熟悉国际金融市场运作机制和规则;

5.在2013年5月1日后到鄂工作(服务),且2016年7月30日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引进后在鄂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

6.连续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

(四)金融创新人才-企业类项目。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1年5月1日后出生);

2.具有海外知名高校金融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3.有连续3年及以上海外从事金融、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经历(不包括在国内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保留职位且领取薪酬的海外工作经历);

4.具有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机构或知名金融机构(说明8)全职任职经历或兼任过中层及以上职级的职务,熟悉国际金融市场运作机制和规则;

5.具有国际通用的金融或经济类职称或职业资格,在金融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丰富的经验,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6.在2013年5月1日后到鄂工作(服务),且2016年7月30日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引进后在鄂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

7.连续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

(五)外专百人项目。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为非华裔外国专家;

2.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1951年5月1日后出生);

3.其他条件应符合“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创新人才”对应申报条件要求。

(六)青年百人项目。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6年5月1日后出生);

2.具有海外知名高校或海外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博士学位或在国内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3年及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不包括在国内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保留职位且领取薪酬的海外工作经历);

3.具有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或其他国际知名企业及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任职经历;

4.引进后要求全职在鄂工作3年以上;

5.在2013年5月1日后到鄂工作(服务),且2016年7月30日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

6.在海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过科研项目;

7.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8.引进主体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

9.连续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绩的,可以特殊破格引进,申报时在附件材料中提供破格说明;

对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项目的专家不再申报上述所有项目。

(七)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1956年5月1日后出生);

2.具有海外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高校取得硕士学位后有连续3年及以上海外工作学习经历(不包括在国内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保留职位且领取薪酬的海外工作学习经历);

3.有海外创业经历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职务;

4.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5.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2010年5月1日以后回国),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即2011年5月1日以后在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并于2015年5月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6.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和主要股东(一般股权≥30%),且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7.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8.连续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

入选外省(市、区)重大人才计划或在外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鄂创办企业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在鄂创办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高于人民币50万元。

6.鼓励大学生在宜实习有哪些政策?

鼓励大学生(含高职)在宜实习实训,三个月内每人每月补贴1200至1500元,鼓励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引进来宜实习实训的优秀大学生。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在场租、水电费、创业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并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最高2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给予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其中为个人创业提供最高10万元的担保贷款,为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按每人10万元、最高50万元提供“捆绑式”担保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200万元的担保贷款。建立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服务制度,每届选拔30名左右优秀高技能人才,每人每年给予4000元人才补助。(政策来源:《关于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打造长江中上游区域性创新创业中心城市的意见》(宜发〔2017〕18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

7.高层次人才领衔创办科研机构有哪些政策资助?

高层次人才领衔创办科研机构,根据人才、项目层次,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启动资金。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新批准认定的省级研发平台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批准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平台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号)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250万元。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领衔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对发挥作用比较好,经考评为优秀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另奖励20万元。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每两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一批作用发挥好的双创服务平台,给予10至20万元资助。(政策来源:《关于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打造长江中上游区域性创新创业中心城市的意见》(宜发〔2017〕18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

8.宜昌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有哪些政策资助?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发〔2018〕3号),政策执行层面:宜昌市。

大力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培训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培育市级示范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100家,每家给予3万元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工会经费中安排。推动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每年从工会经费中安排300万元资金,按初级工300元/人,中、高级工400元/人,技师、高级技师500元/人的标准,向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农民工)发放培训补贴。设立创业企业贷款、返乡创业示范基地贷款、龙头企业贷款、特色农产品开发贷款等创业贷款。设立外派劳务人员押金贷款,减轻外派劳务人员压力。原则上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不少于就业专项资金的20%,并逐步提高比重。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工作经费预算,对企业和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督促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落实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并足额缴费,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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